在國際貿易過程中,由于買方和賣方屬于不同的國家和地區,考慮到貨物運輸過程中往往存在一定的風險,在簽訂銷售合同的過程中,雙方會討論保險問題,包括保險金額、保險類別、由誰辦理保險、被保險人等。
貿易條款和客戶投保
與保險公司訂立國際貨運合同時,首先確定的原則是保險利益原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這是保險利益原則。但是,在國際貨運保險業務中,不要求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具有可保利益。由于FOB、 FCA等貿易術語,只有賣方有保險利益,而買方在貨物實際裝船或承運人完成交貨轉移風險之前沒有保險利益。如果是強制性的,買方不能在貨物裝船前及時投保。所以,只要買方有預期的保險利益,就可以投保。
除了CIF、 CIP這兩個貿易術語外,賣方必須投保外。其他貿易條款是否投保由買賣雙方自行決定,不強制投保。在這種情況下,誰在特定時期內承擔了貨物的風險,并且在該時期內對貨物具有可保利益,誰就可以選擇是否投保。保單的被保險人是投保人本人。當事人選擇投保,是指貨物的安全關系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當事人選擇為自己的利益投保,以防止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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